西南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1-10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西南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校工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其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包括: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调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本调解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依照合法、平等、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工会专职干部担任调解委员会秘书,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学校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委员会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经验或者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员。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调解本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解和预防相结合,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对本校现行的有关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向当事人出具调解意见书;

(七)其他依法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人事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三条的劳动、人事争议,向有关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本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申请调解与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申请表中,应当有明确的当事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学校掌握管理的,学校应当提供;学校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争议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于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申请人,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作出书面答辩。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在做出调解受理决定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出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调解组由三名调解员组成,设首席调解员。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首席调解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合同或协议,进行公正调解。

 ()制作调解协议及送达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工会代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委员会有权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实现调解协议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关系或其它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对于回避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于调解前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调解委员会可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拒绝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结束调解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二十条第二款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并在该意见书上说明情况,交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意见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及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荣昌校区、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依法另行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