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开、及时、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研究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校长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落实上级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校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四)出现因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危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时的危机应对与处理。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
(七)督查、督办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是:
(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
(二)设立信息公开信息员,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信息的搜集、制作与报送;
(三)按照《西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四)完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学校信息公开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以《西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准,分为15大类:
(一)基本情况;
(二)党委决策信息;
(三)党的思想建设信息;
(四)党的组织建设信息;
(五)联系服务师生员工信息;
(六)党风廉政建设信息;
(七)招生考试信息;
(八)财务、资产及收费;
(九)人事师资;
(十)教学质量;
(十一)学生管理服务;
(十二)学风建设信息;
(十三)学位、学科信息;
(十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学校保密工作实施方案》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
西南大学主页、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网、校报、校刊、广播、电视、各部门各单位网站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同时学校定期在党委全委会、干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教职工情况通报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按照做到“一事一申请”,同一申请不得申请多项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属于二级单位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要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造成的失职渎职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公众、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况的,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西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西校〔2010〕372号)、《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试行)》(西委〔2010〕73号)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
2014
年10
月15
日